政策法规

关于实施门急诊电子病历就诊的管理规定

作者:临沂市第三人民医院

我院已实施门诊电子病历,为更好地方便患者使用、打印、保存门诊电子病历,现规定如下:

一、初次就诊患者请购买病历本;

二、每次就诊结束后请持就诊卡或医保卡至分诊台、总服务台打印门诊电子病历;

三、请将打印的门诊电子病历粘贴在病历本上,方便下次就诊;

四、需要再次打印门诊电子病历的患者请持本人身份证和身份证相符的就诊卡到分诊台、总服务台打印;

五、非本人打印者需提供患者本人、委托人身份证和委托书;


六、在诊疗过程中,需要医方进行告知,患方签字认可的,可在病历本或门诊电子病历空白处进行书写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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