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订医药代表接待管理制度的通知
各科室:
现将修订后的《医药代表接待管理制度》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认真学习贯彻落实。
临沂市第三人民医院
2024年10月10日
临沂市第三人民医院
医药代表接待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行业作风建设,规范接待医药生产经营企业行为,提高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廉洁自律意识,保障医疗业务有序进行,营造风清气正的医疗环境,深化巩固全院医德医风问题、医药领域腐败问题集中整治、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集中整治工作成效,根据《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廉洁从业九项准则》(国卫医发【2021】37号)《医药代表备案管理办法(试行)》(国家药监局2020年第105号公告)《医药机构接待医药代表管理规定》(鲁卫医急字【2024】6号)等规定,现结合我院实际,就进一步规范医药代表接待管理工作有关事项规定如下:
一、适用范围
医药代表是指药品、医疗设备、医用器械、医用耗材试剂及其他医疗产品的生产经营单位或其他代理机构从事医药代表事务的工作人员适用本制度。
二、接待管理
医院指定专门管理部门、管理人员,按照“三定、三有”即定时间、定地点、定人员,有预约、有流程、有记录的要求负责接待管理,确保接待行为规范、有序进行。
三、职责分工
(一)医院党委领导班子成员根据分工对分管部门负领导责任,相关行政职能部门负管理责任,各业务科室负责人负直接责任,负责监督规范本管理范围内工作人员行为。
(二)药品、设备耗材等有采购职能或有必要了解药品、设备耗材等信息需求的部门,负责落实临床相关工作,按本制度开展。
(三)行风办、纪检室负责对接待管理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对违规行为给予及时制止,对造成不良后果的,根据医院有关制度给予处理。
(四)保卫科负责维持院内医疗秩序,确保院内诊疗活动正常运行。
(五)相关职能科室、临床医技科室,负责管理本科室工作人员行为规范、教育及监督。
四、接待流程
(一)备案登记
医药代表在本院开展有关产品学术推广等活动,应先向药剂科、设备科等相关职能部门登记建档,行风办对资料进行审核备查。
(二)登记建档需提交以下资料:
1.加盖企业公章的《医药代表来访预约登记表》(附件1);
2.医药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3.医药生产经营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具体授权开展的业务范围和授权期限);
4.加盖企业公章的医药生产经营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5.加盖企业公章的《医药代表诚信廉洁承诺书》(附件2)。
以上材料以电子扫描件形式发送至接待职能部门邮箱进行预约申请,药品项目:药剂科邮箱lysyyxb@163.com;设备耗材项目:设备科邮箱sysbk8769256@163.com。
接待部门根据医药代表发送的电子邮件进行资料完整性和真实性审核,完善附件1,根据表格信息,通知有关科室负责人,确认是否同意参加,一般3个工作日内,同意的继续完善审批表,不同意应及时反馈给医药代表,取消预约申请,并备注原因。
(三)预约登记
医药代表来访需提前预约登记,药剂科联系电话0539-8769098;设备科联系电话0539-8769256。
(四)现场接待
1.接待地点:6号楼行政办公楼西区医药代表接待室。
2.接待时间:设备科每月第一周与第三周星期三下午14:30-16:30;药剂科第二周与第四周三下午14:30-16:30(遇节假日或其他特殊情况自动取消)。如有特殊情况,需提前向行风办报备。
3.接待人员:药剂科、设备科等相关职能科室负责本科室(部门)分管范围的接待工作,接待时人员不得少于2人,不允许单人接待。
4.接待记录:由具体负责接待的部门负责记录,并向行风办备案。参照以下提示完善《医药代表接待记录》:
(1)介绍新药、专科药及新耗材和新仪器设备等信息;
(2)收集、反馈产品使用情况;
(3)提供产品使用指导及其他相关服务;
(4)安排学术讲座、开展学术推广等;
(5)其他合作项目的接洽与沟通。
接待人员应认真听取医药代表陈述,做好记录,对有关情况综合分析后,按医院相关规定及程序处理,对相关部门不能及时处理的问题,上报分管领导、药事管理委员会、设备耗材管理委员会、院长办公会议审议。
5.接待日医药代表需递交的有关资料:
(1)医药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2)医药生产经营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具体授权开展的业务范围和授权期限);
(3)药品、医用耗材和医用仪器设备说明书及彩页宣传资料;
(4)其他与项目相关的详细资料。
接待结束后,接待职能部门应及时收集整理接待所有相关资料,每月汇总交行风办审核并归档备查。
五、接待要求
(一)医药代表在医院开展产品推介、业务推广等活动,不得有下列情形:
1.未经医院备案同意开展学术推广等活动;
2.承担药品、医疗器械销售任务,实施收款和处理购销票据等销售行为;
3.参与统计医生个人开具的药品处方数量或使用的医疗器械数量;
4.对医院内设部门和个人直接提供捐赠、资助、赞助或设备投放;
5.误导医生使用药品或医疗器械,夸大或者误导疗效,隐匿药品已知的不良反应信息(医疗器械已知的不良事件信息)或者隐瞒医生反馈的不良反应(事件)信息;
6.其他干预或者影响临床合理用药用械的行为。
(二)全院职工应严格执行医药代表接待管理制度。有医药代表来访,应态度明确拒绝接待,立即劝返,并明确告知医院接待管理规定。医院职工被医药代表纠缠,“被动”接触的,当事人应严正告知,并及时通知行风办,同时协调保卫科对医药代表予以驱离。严禁任何科室及个人私自接待医药代表;严禁任何科室及个人向医药代表或有关企业提供用药、用械信息;严禁任何科室及个人接受药品、医疗设备、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医疗产品生产、经营企业或者经销人员以任何名义形式给予的回扣;严禁参加其安排、组织或者支付费用的宴请或者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
(三)未经预约登记的医药代表一律不予接待。非接待日概不接待,被接待的医药代表与预约人员信息不一致的,医药代表需进行情况说明,否则取消接待资格,并在预约登记表中进行备注,再发生类似情况的,取消其在本院申请接待资格。
六、监督管理
(一)行风办、纪检室将联合相关部门,不定期深入临床医技科室及相关职能部门开展检查,如发现医药代表未按照本规定进行登记和预约而私下或违规开展业务活动的,第一次由相关职能部门约谈医药公司负责人;第二次违规将在一段时间内停止使用涉事药品或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生产(代理)的药品、器械产品;第三次出现违规行为的,将其列入医院黑名单,2年内禁止参与医院业务活动。对发现有医药代表登记信息不实、在学术推广中有不正当竞争行为或存在销售药械产品行为的,将向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二)医院工作人员违反医药代表管理制度,第一次由分管院领导约谈涉事工作人员及相关科室(部门)负责人;第二次全院通报批评,且当年不能晋职晋级,评先评优;第三次将违规行为纳入医德医风考评,考核结果为不合格,停止处方权三个月至六个月,或调离原工作岗位。
本制度从下发之日起执行,相关表格可至临沂市第三人民医院官网下载。
附件1:医药代表来访预约登记表
附件2:医药代表诚信廉洁承诺书
附件1
临沂市第三人民医院医药代表来访预约登记表
年 月 日
医药代表预约登记 | 单位名称 | ||||
姓名 | 性别 | 身份证号码 | 联系电话 | 邮箱 | |
预约访 问对象 | |||||
来院事由:
| |||||
主管部门意见 |
签字: 年 月 日 | ||||
行风办 意 见 |
签字: 年 月 日 | ||||
分管领导意 见 |
签字: 年 月 日 |
备注:本表一式两份,接待职能部门及行风办各存一份
附件2
医药代表诚信廉洁承诺书
为了加强诚信建设,维护正常的医疗秩序和药品、设备耗材等经营秩序,防止商业贿赂行为发生,我公司在经营范围内与医疗机构业务往来活动中,郑重做如下承诺:
一、与医院在业务往来活动中,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医院诚信廉政要求,遵守药品、医用耗材集中招标采购有关政策及规程,主动如实向贵院提供企业资质证明材料,接受、配合、支持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在本单位积极开展反商业贿赂宣传教育工作,规范销售行为,做到廉洁自律。
二、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开展业务,杜绝租借证照、虚假交易、伪造记录、非法渠道购销药品、商业贿赂、价格欺诈、价格垄断以及伪造、虚开发票等违法违规行为,不向院方人员赠送礼品、业务回扣费、有价证券、现金、购物卡等;不以回扣、宴请等方式影响甲方工作人员采购或使用产品或项目的选择权,不得在学术活动中提供旅游、超标准支付食宿费用。
三、遵守《医药代表接待管理制度》,严格按医院规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业务洽谈,不向医院工作人员进行任何形式的促销活动;不借故到医院领导、部门负责人及相关工作人员家中访谈或向介绍人提供各种好处。
四、自觉遵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药品生产流通使用政策的若干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合同条款,不以次充好、降低产品质量,不销售假劣产品,不过票、不挂靠经营、不超范围经营产品,做到诚信经营;挂网药品耗材货源充足,保证及时供应。
五、如遇院方人员(含配偶、子女)向我方暗示或索要钱、物、礼品等,我方坚决予以拒绝,并如实向贵院行风办反映情况。
六、在与医院签订购销合同时,明确业务员1-2名,明确的业务员必须是公司聘用的正式员工;明确采购配送的品种、规格、价格、违约责任等。
七、此承诺书与购销合同一并执行。
八、我公司如违反以上任一条款,自愿接受医院相关处罚,首次由医院对我方进行警告,并限期提交书面整改情况;第二次违规将停止采购该医药代表代理的相关产品6个月;再次出现违规行为将其列入医院黑名单,2年内禁止参与医院业务活动。
九、本承诺书一式三份,承诺人、医院接待职能部门、医院行风办各执一份。此承诺书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行风办电话:0539-8769070
承诺人(单位盖章)
公司法定代表人
2024 年 10月23 日